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名下无财产,该如何进

云和律师 2025-02-02
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的处理方法如下:1、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下发强制执行中止执行通知并下发债权凭证;2、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等;3、当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再次恢复强制执行。执行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哪些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依据具有给付内容。2、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已过自动履行期。3、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有: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下一篇:暂无 了

相关文章

奉化市看守所地址 诸暨市看守所地址 台州市看守所地址 嘉兴市看守所地址 遂昌县看守所地址 松阳县看守所地址 江山市看守所地址 静安区看守所地址 金山区看守所地址 徐汇区看守所地址 瓯海区看守所电话 嵊州市看守所电话 兰溪市看守所电话 三门县看守所电话 温岭市看守所电话 缙云县看守所电话 松阳县看守所电话 虹口区看守所电话 静安区看守所电话 松江区看守所电话 奉贤区看守所电话 上海市第二看守所电话 上海市律师 宁波江北区律师 温州市律师 长兴县律师 绍兴市律师 金华市律师 天台县律师 常州市律师